課程目標與簡介
!重要提醒。請先完成報名審查 (詳閱上方課程備註)
一、招生目的:
- 為因應逐年增加之公共托育中心及私立托嬰中心,培訓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主管人員人力,以因應逐年增加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需求實屬必要。
- 提供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主管人員培力之管道,鼓勵更多相關兒少福利相關工作人員提升管理專業知能,進而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福祉。
三、主辦單位:新北市政府社會局
四、承辦單位:輔仁大學兒童與家庭學系
協辦單位:輔仁大學推廣教育中心
五、招生對象及資格:
1.參訓資格:
(1)大學幼兒教育、幼兒保育、家政、護理相關學院、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,有2年以上兒童教育、保育之機構式服務經驗。
(2)學士學位以上畢業或專科學校幼兒教育、幼兒保育、家政、護理相關學院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、科畢業,有3年以上兒童教育、保育及照護之機構式經驗。
(3)專科畢業,有4年以上兒童教育、保育及照護之機構式經驗。
(4)高等考試,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職系及格者,具2年以上社會福利及相關機構工作經驗者。
(5)學經歷符合上列各項之一,現在職且於參訓報名時兒童教育保育服務核備年資尚差6個月以內者。
2.錄取順序:
(1)設籍本市,現任職於本市立案托嬰中心,兒童教育保育服務核備年資符合參訓資格第1至4項者。
(2)設籍本市,現任職於本市立案托嬰中心,兒童教育保育服務核備年資尚差6個月以內者,依不足之年資最少者。
(3)設籍外縣市,現任職於本市立案托嬰中心,兒童教育保育服務核備年資符合參訓資格第1至4項者。
(4)設籍外縣市,現任職於本市立案托嬰中心,兒童教育保育服務核備年資尚差6個月以內者,依不足之年資最少者。
(5)非現任職於本市立案托嬰中心,兒童教育保育服務核備年資符合參訓資格第1至4項者。
- 上述年資證明以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所開立服務年資證明為準。
如報名人數超過50人,依符合參訓資格年資較多者優先錄取,年資相同者,以優先送件者優先錄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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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 |
課程名稱 |
學分數 |
時數hr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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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及法規 |
1 |
1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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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 |
1 |
1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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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親職教育方案及家庭支援的規劃及管理 |
1 |
1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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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督導及專業倫理 |
1 |
1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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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財務管理 |
1 |
1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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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
兒童及少年問題及處置 |
1 |
1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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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|
人力資源管理(註1) |
1 |
1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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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
行政/組織管理 |
1 |
1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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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|
安全管理 |
1 |
1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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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|
公共關係及危機處理 |
2 |
3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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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 |
方案規劃及評估 |
1 |
1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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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 |
行銷及經營 |
1 |
1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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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 |
健康照護 |
1 |
1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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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 |
特殊兒童教保服務 |
1 |
1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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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計 |
15 |
270 |
授課師資:輔仁大學兒童與家庭系專任、兼任教師及業界教師等
課程備註
請先完成報名審查
報名繳費及書面資料郵寄方式:(需要審核通過再繳費)
報名繳費流程:115年11月6日至115年11月27日。採線上報名,步驟如下:
請至輔仁大學推廣教育中心官網:
https://www.ext.fju.edu.tw/index.php,註冊成為會員。完成後,再次登入中心官網,選「課程總覽」至「委訓類」,即可點選:
「115-116年度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(托嬰中心)主管人員專業訓練課程報名費」我要報名,付款方式:虛擬ATM代碼繳費。
(二)報名方式: (需要審核通過再繳費)
1.第一階段:採書面文件審核(請備齊報名審查相關文件,恕不接受補件,請注意:本中心收件時間為11月27日下午17點止,以郵戳日為憑) ,並繳交報名費1,000元(支付報名資格審查之行政費用,恕不退費),兩者皆完成才算報名成功。
書面文件資料,請寄至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510號(輔仁大學推廣教育中心(舒德樓二樓)
2.第二階段:確認第一階段錄取資格後,將另行通知,於指定期限內完成受訓費17,000元。
**第一階段若已繳費但報名截止後未寄出書面資料,欲退費者需先扣除刷卡費及匯款手續費。
**第一階段錄取者,報名費後續併入課程費用,若逾期未完成者,視為自動放棄資格,名額將依序遞補。若因個人因素辦理退費,請參照收退費標準辦理。
**參加單科補訓者,收費統一為2,000元(含學分費及雜費等),以招收人數之20% 為限。
3.書面文件需檢附資料:
(1)報名表1份。(附件1)
(2)學經歷證明影本:最高學歷之畢業證書1份。
(3)國民身分證正面、反面影本:請黏貼於報名表上。
(4)照片1式1張_背面請寫名字(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脫帽正面相片)。
(5)持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者請提供正面、反面影本:請黏貼於報名表(若無則免)。
(6)在職服務證明書正本:由服務單位開立之在職服務證明書。(附件2)
(7)服務年資一覽表:符合參訓資格(1)至(5)之服務年資者,服務年資證明應由服務之托嬰
中心開立(附件3),並需另附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確認其服務證明 (例如: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年資公文)。
**年資計算以填寫於服務年資一覽表中為準,請詳實填寫。